小学课本插图事件到底该如何追责?
作者:朱崇坤 来源:企业法治网
最近两天,小学课本插画事件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其中的唐氏儿形象、小朋友袭胸扯裙、性器官走光、兔女郎、奇装异服、纹身、美国星条纹、日本飞机、黑人爸爸配中国妈妈、中国地图国土缺失等图片更是让国人义愤填膺。当前全国各种媒体讨伐激声不断,要求追责的声音也日益高涨,各种意见层出不穷。但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什么责任?如何追责呢?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在此给做一简要分析。
一、此次事件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教材的插图经过绘制到发行、使用,要经过众多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相关的主体主要分为绘制者、审查者、出版者、监管者、使用者。对于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网上有篇文章《“毒教材”追责不要追偏了》进行了分析,“审核是第一责任,审核是对教材内容负总责的!出版是第二责任,编校出问题就是出版责任!绘图是第三责任,绘图是根源,但最终是否采纳由出版和作者把关,如果没有通过作者,那就是出版负审核责任!编写是第四责任,编写没有问题,那就是审核、出版和绘图的责任!使用是第五责任,使用已经许多年了,为什么值得今天才披露?使用者究竟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反映了没有?监管是和出版一样的责任!一句话,出版社和监管者负主要责任,绘图负次要责任,使用负最低责任”。
这篇文章的作者署名为无名高手,提到“本人从事过教育,也从事过出版,也从事管理,还编写教材,也约请过插图,相对比较清楚人教社教材插图问题的各自责任,也清楚监管责任问题。”
二、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人没有从事过图书,尤其是教材的出版与发行工作,姑且以上述作者的观点为基础进一步对相关责任主任的责任进行分析。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的⼈⾝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付违约⾦、⽀付精神损害赔偿⾦、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政责任是指个⼈或者单位违反⾏政管理⽅⾯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政责任包括⾏政处分和⾏政处罚。⾏政处分是⾏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察看、开除。⾏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犯罪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讲,绘制者与出版发行单位签署了协议,如果绘制者违反了相关合同的约定,绘制的内容没有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绘制者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包括解除协议、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款项。出版发行单位出版的教材内容有问题,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收回已发行的教材图书,退还收取的图书费。从侵权的角度讲,此次插图事件没有直接造成相关人员,尤其是广大学生的身体以及财产损害,但严重毒化了学生的心灵,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长远的恶劣影响,同时对我国的教育制度也产生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公信力。从民事的角度,单个的学生或学校作为使用主体不便启动侵权的责任追究程序,建议检察部门是否可以研究并考虑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但限于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讲,对于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审核与监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下岗的下岗,该罚款的罚款。如果绘制人员价值观有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变态,对于这样的绘制者是否可以永久限制执业,至少永久限制进行教材与图书的绘制工作?
至于刑事责任,由于性质严重,并且责任复杂,下面单独加以分析。
三、责任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通观当前各种声音,要求严惩的声音不断,有人提出对责任人要判死刑。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则是“罪行法定”,也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浏览了一遍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相关罪名值得大家研讨。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相关司法部门对于图书插图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定性,认定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规定的要件。如果具备,则可以追责。
(二)间谍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认真调查,看看其行为是否受境外相关势力的指使,是否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调查属实,建议追究此责。
(三)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事件的插图中涉嫌对国旗形象的丑化,教材为公开发行使用的图书,且发行与使用量巨大,本人认为可以追究绘制者的该项责任。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本次事件中的插图出现小朋友袭胸扯裙、性器官走光等内容,这算不算淫秽物品?据相关媒体报道,绘制者自己本人也承认自己在打擦边球,此类内容算不算淫秽物品,需要办案机关进行认定。刑法界都在强调刑法的谦抑性,但本人认为在涉及教育育人的问题上,刑法可以严格一些。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次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正如有的文章指出的,责任不追偏了。绘制者是有责任,但更重要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审核、出版、发行、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在此事件中,相关单位与人员已严重失职,单纯追究行政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根据现有的信息,绘制单位与相关出版发行单位的关系非常好,形成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什么在众多的绘制单位中,这样的单位一直能与从事此项工作?他们之间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具有利益链条?建议司法机关查明,并加以定性。
(七)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即使相关责任主体之间没有亲友关系,也不形成利益链条,但是否存在向负责监管与出版发行单位行贿的情形?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关系,谁能承担责任,冒着风险同意出版发行这样的制作内容?建议司法机关尽快查明案情。既不能冤枉无辜者,也决不能让责任者逃脱责任。
(七)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这么长时间的合作过程中,相关主管人员是否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果有,就认当承担此项责任。
当前疫情形势严重,国际形势复杂,全国上下应当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国家不能再出败类,更不能出汉奸。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需要全国共同努力。在一个倡导法治的国家,追责要依法进行。法律不完善的,应当完善法律。在掌握情况不全,没有进行深度调查的前提下,本人撰写此文,是尽一个法律人的责任,提出不太成熟的意见,供大家讨论,供相关主管部门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讲课预约电话:李助理 13811229543(微信)【非培训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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